
一般如果有一位外籍護士需要進入美國本土或其屬地從事合法的護理工作時,多半是會經過兩種途徑進入美國:一是用非移民簽証進入美國,另一則是用移民簽証進入美國。現在就此兩種不同途徑做一個詳細的說明。(以下討論不包括無工作許可之B1和B2簽證或F1學生簽證)
非移民簽証
H1B專業人員工作簽證
在1996年以前,只要是外籍護士取得美國註冊護士執照(RN)或是通過外籍護士檢定考試(CGFNS),即可申請H1專業人員工作簽證進入美國,可一邊工作,一邊申請綠卡。很不幸的,1996年以後,這個法令不再有效。主要的原因是因為在美國從事臨床RN工作的護士,大多是畢業於二年制的副學士學位(ADN)的學校,而不是四年制的大學本科學士學位的大學。因此與H1B的最基本所謂的專業人員的學歷要求不符合。因此如果擁有RN執照或CGFNS証書的外籍護士,只是從事普通的臨床RN工作,是不能申請H1B的。因此在1996年之後的外籍護士,多半直接申請移民簽證(亦即直接申請綠卡)。所謂H1B專業人員的學歷要求必須為四年制的大學本科學士學位的大學或研究所畢業。
當然如果外籍護士本身是從大學護理系本科學士學位的大學畢業,擁有大學護理系本科學士學位,考上了美國註冊護士執照(RN)或是通過外籍護士檢定考試(CGFNS),再加上工作的職位是護理長或護理督導等的護理管理階層的職位,便可以申請H1B。快則可以在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內,取得H1B工作簽證,可一邊工作,一邊申請綠卡。如果沒有大學護理系本科學士學位學歷的外籍護士,是可以用工作經驗來抵學歷。根據移民局的規定,三年的工作經驗是可以用來換算成一年大專的教育。也就是說可以用十二年的工作經驗來換算成四年的大學教育。
由於美國護士短缺,在2002年11月27曰Mr.JohnnyWilliam移民局副局長發出了一份備忘錄給移民局的官員,提供這些官員在裁定註冊護士(RN)申請H1B簽證時的一個更清楚的指引。除了上述已經建立好的有關擁有美國註冊護士執照(RN)或是通過外籍護士檢定考試(CGFNS)的外籍護士,可申請H1B工作簽證的條件之外,Mr.William所發出的這份備忘錄又更具體的寫明註冊護士(RN)符合申請H1B簽證的條件。
這份備忘錄把註冊護士RN分成三種類別,而這三種類別的RN都具備有可能符合可以申請 H1B的條件。第一類別的RN是他們都擁有高階註冊護士(APRN)的証書。一般擁有高階註冊護士(APRN)証書的護理人員包括有臨床護理專家(CNS),麻醉護士(CRNA),助產士(CNM),或護理診斷師(NP)。如果要取得高階註冊護士(APRN)的証書,美國大部份的州都要求,除了考上美國註冊護士執照(RN)以外,還必須有護理碩士學位。這類的護理人員當然符合H1B的申請條件。
第二類別的RN是他們都是從事護理管理階層工作的RN。很多醫院或醫療機構在聘請這些RN從事護理管理工作時,大都要求他們具有護理管理或健康管理的學位。這類的護理人員也當然符合H1B的申請條件。
最後也是第三類別的RN是他們有持有特殊專科部門的護理專業經驗,這是一個比較主觀的類別,也有可能可以申請H1B。此類別之所以主觀的原因是,如何來界定所謂的特殊專科部門的護理專業經驗。不過只要有在以下專科部門從事護理工作的RN不妨一試。這些專科部門包括在加護病房和手術室工作的RN,有危急病人和手術病人的專業護理經驗。另外如果這些RN通過了各種臨床專科護士証書考試,例如學校護士,職業衛生保健,康復(復健)護士,急診護士,加護病房護士,手術室護士,癌症病房護士,和小兒科護士,也都符合申請H1B的條件。主要可以申請H1B的原因是這些專科部門護理工作的複雜性。通常如果要勝任這種複雜性的護理工作,必須要有大學或大學以上的訓練的RN才能夠勝任。如果在這些專科部門工作的RN,如果沒有大學或大學以上的學歷,只要雇主能夠証明該專科部門護士工作的複雜性,也可以用工作經驗的專門性來同等於大學學歷來申請H1B。
如果有外籍護士考上美國註冊護士執照(RN)或是通過外籍護士檢定考試(CGFNS),並且符合上述三種類別RN的任何一種類別,不妨申請H1B簽證,一方面可以在最快的時間內取得工作許可,最主要是可以一邊工作,一邊申請綠卡。不僅是合法工作也是合法居留。一般H1B的有效期限可高達6年。
H1C註冊護士工作簽證
為解除美國某些地區護士短缺的危機,1999年通過了一個法令,稱為「不利地區的護士解除法」Nursing Relief for Disadvantage areas Act of 1999 (NRDAA)。在此法令中界定了H1C的簽證種類。
H1C的簽證種類與在1997年9月30日截止的H1A很類似,需要聘用外籍護士的醫院必須向美國勞工部DOL提出証明,說明該醫院的確處在一個不利的區域,無法在該區域聘到當地的護士而需要求助於外籍護士。目前在全美國得到美國勞工部核准,可以用H1C臨時的工作簽證聘請外籍護士的醫院只有14所。而且移民局每年只予許核發500個H1C的簽證名額。因此H1C比當時的H1A更嚴格,一是H1C有名額的限制,二是這位外籍護士只能在這14所被美國勞工部核准的醫院工作。H1C只是臨時的工作簽證,有效期限最多只有3年。
H1C每年500個名額的限制,是從每年的10月1日到隔年的9月30日的會計年度來做計算。美國每一個州能夠有多少H1C的名額是根據該州的人口總數來定,因此每一個州可以發H1C簽證的名額都不一樣。一個人口總數少於9百萬人口的州最多只能有25個H1C的名額,一個人口總數多於9百萬人口的州最多只能有50個H1C的名額。
這個「不利地區的護士解除法」Nursing Relief for Disadvantage areas Act of 1999(NRDAA)的法令將於2003年截止,屆時美國勞工部DOL和美國衛生部HHS將一起開會,向國會提出一套解除美國註冊護士短缺問題的永久方案,並且會建議一套幫助醫院如何向美國勞工部申請發放H1C簽證証明的方法。H1C本身這個臨時的工作簽證將在2005年6月13日截止,因此需要申請H1C工作簽證的外籍護士一定要在這個截止曰期前送件。
不過由於H1C工作簽證的限制太多,大多的建議是,如果外籍護士一旦考過CGFNS或NCLEX-RN就直接申請護士移民。
不管這位外籍護士拿的是什麼樣的工作簽證,H1B或是H1C,如果他想要在美國永久居留,就需要申請護士移民。(詳細內容請見下面「移民簽證」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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